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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丁昌云与曹光玉、淡飞超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昌云,曹光玉,淡飞超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0074号原告丁昌云,务农。委托代理人卞於清,湖北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光玉,退休职工。被告淡飞超。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昌云与被告曹光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本案纠纷已在曹光玉诉丁昌云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中得到解决,原告丁昌云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昌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丁昌云负担。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许海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