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丁昌云与曹光玉、淡飞超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昌云,曹光玉,淡飞超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0074号原告丁昌云,务农。委托代理人卞於清,湖北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光玉,退休职工。被告淡飞超。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昌云与被告曹光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本案纠纷已在曹光玉诉丁昌云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中得到解决,原告丁昌云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昌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丁昌云负担。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许海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