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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民初字第4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王媛媛与宋大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媛媛,宋大勇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4689号原告王媛媛,女,198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宋大勇,男,31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媛媛诉被告宋大勇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媛媛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媛媛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媛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包仕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崔 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