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民初字第4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王媛媛与宋大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媛媛,宋大勇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4689号原告王媛媛,女,198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宋大勇,男,31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媛媛诉被告宋大勇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媛媛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媛媛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媛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包仕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崔 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