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高民初字第1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高民初字第1117号原告朱某某,男,生于1969年2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被告罗某某,女,生于1969年12月30日,汉族,住四川省。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雷 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袁兴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