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0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黄某与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0470号原告黄某,务工,务工。委托代理人殷忠生,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周某甲。原告黄某与被告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毛庆根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李军、人民陪审员雷玉珍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诉称:××××年××月××日,我与被告周某甲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周某乙,由于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双方经常吵架,被告周某甲京朝对我进行殴打,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要求离婚,儿子周某乙由我抚养,并由被告周某甲承担抚养费用,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周某甲未于答辩。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告黄某与被告周某甲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周某乙,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偶为家务琐事发生争吵,2014年2月12日。双方在吵架过程中,原告黄某被打伤,同年3月5日,原告黄某离家外出至今,2015年3月,原告黄某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告黄某与被告周某甲婚前经过一定时间了解后结婚,彼此间建立起了真挚的夫妻感情,近年来,二人虽偶有争吵,但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且原告黄某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其与被告周某甲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本院对原告黄某要求与被告周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黄某与周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黄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汇缴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农行随州市分行开发区分理处。账号:78×××80。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毛庆根代理审判员 李 军人民陪审员 雷玉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方东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