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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方龙青与安庆市宜秀区白泽湖乡大枫村村委会、安庆市宜秀区白泽湖乡大枫村张庄村民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龙青,安庆市宜秀区白泽湖乡大枫村村委会,安庆市宜秀区白泽湖乡大枫村张庄村民组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732号原告:方龙青,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委托代理人:邹贵方,安徽邹贵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静,安徽邹贵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安庆市宜秀区白泽湖乡大枫村村委会,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法定代表人:马文徐,该村委会主任。被告:安庆市宜秀区白泽湖乡大枫村张庄村民组。负责人:方世玉,该村民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龙青与被告安庆市宜秀区白泽湖乡大枫村村委会、安庆市宜秀区白泽湖乡大枫村张庄村民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程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汪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