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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4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薄万亮与杨坤、李艳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薄万亮,杨坤,李艳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400-3号原告薄万亮,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利津县。委托代理人张建军,山东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坤,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李艳秋,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其他情况不详。原告薄万亮与被告杨坤、李艳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薄万亮诉称,2014年5月26日、2014年7月15日,被告杨坤分两次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并分别与原告签订借据,约定了借款使用期限。同时口头约定借款月利率2%。借据签订后,原告按照被告指示将款项打入王海芹的工商银行账户。因被告杨坤借款时系与被告李艳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都应承担偿还责任。至今,两被告只支付了原告部分利息,本金和剩余利息没有支付。原告诉请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案件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向本院通报,该局已经决定对杨坤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经本院审查,该案确属涉嫌犯罪。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薄万亮的起诉。案件保全费15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素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文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