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会民二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宁县支行与被告董建武、董继武、董升武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宁县支行,董建武,董继武,董升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民二初字第17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宁县支行。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会师镇北大街9号。法定代表人:高维强,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何晓波,白银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建武,男,汉族。被告:董继武,男,汉族。被告:董升武,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宁县支行与被告董建武、董继武、董升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宁县支行以被告董建武已还款为由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宁县支行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宁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宁县支行承担。审判员  武俊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