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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仓民初字第2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福建实达物业有限公司与倪淑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初字第2452号原告福建实达物业有限公司,住福州市鼓楼区善化新村8座2层。法定代表人刘胜昔,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映良,该公司员工。被告倪淑贞,女,197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实达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倪淑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实达物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实达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实达物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翁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郭友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