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望行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望江县华阳镇磨盘村丰收组与望江县国土资源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望江县华阳镇磨盘村丰收组,望江县国土资源局,安徽省望江长江河道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望行初字第00020号原告:望江县华阳镇磨盘村丰收组。诉讼代表人:许学根。诉讼代表人:茅张孝。诉讼代表人:茅彩萍。委托代理人:王根林,望江县华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望江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胡接印,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武成,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章俊生,望江县国土资源局法规股股长。第三人:安徽省望江长江河道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邱金水,局长。委托代理人:龙晨光,安徽雷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胜平,望江县长江河道管理局水政股股长。原告望江县华阳镇磨盘村丰收组诉被告望江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管理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依法受理,现原告以被告和第三人当庭称争议的土地不包括在望国用(1996)字第176301004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范围内,故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其撤诉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望江县华阳镇磨盘村丰收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三九审 判 员  何 彤人民陪审员  胡世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