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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城民初字第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谢秀玲与李亚洲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秀玲,李亚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城民初字第685号原告谢秀玲。被告李亚洲。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秀玲诉被告李亚洲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谢秀玲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秀玲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秀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谢秀玲负担。审判员 王 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正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