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城民初字第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谢秀玲与李亚洲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秀玲,李亚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城民初字第685号原告谢秀玲。被告李亚洲。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秀玲诉被告李亚洲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谢秀玲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秀玲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秀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谢秀玲负担。审判员 王 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正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