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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陈建军与郭光国、冯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386号原告陈建军。委托代理人李智群,襄阳市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被告郭光国。被告冯文杰。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陈建军与被告郭光国、冯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虽提供了被告冯文杰的地址,但本院按该地址无法向被告冯文杰送达。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冯文杰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冯文杰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建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70,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卓洪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方小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