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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4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楼元伟与吴顺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元伟,吴顺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4441号原告:楼元伟。委托代理人:张晓、王剑萍。被告:吴顺晓。本院在审理原告楼元伟诉被告吴顺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楼元伟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元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楼元伟负担。审判员  叶冬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育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