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中执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江苏迈世达电子有限公司与厦门永驰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中执字第00083号申请执行人江苏迈世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滨江工业园区泰镇路118号。法定代表人施积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建良、徐睿,江苏星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厦门永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圆山南路806号B幢505室。法定代表人林仲宏,总经理。江苏迈世达电子有限公司与厦门永驰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泰中商初字第01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厦门永驰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江苏迈世达电子有限公司货款839994元,并凭金额为231779.57元进口关税发票向江苏迈世达电子有限公司领取231779.57元。本诉案件受理费359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0920元,由江苏迈世达电子有限公司负担34080元,厦门永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6840元(该款已由江苏迈世达电子有限公司预交,厦门永驰贸易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结算给江苏迈世达电子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厦门永驰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厦门永驰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5278元,扣除执行费1629元后,余款已全部发还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股权投资收益等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惩戒。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的情况予以认可,且明确表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除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的案款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泰中商初字第01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高红祥执行员 万 辉执行员 鲁兵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