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天商初字第1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潘行吉与刑庞华、项慧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天商初字第1620号原告:潘行吉(又名潘中秋)。被告:刑庞华。被告:项慧珍。被告:邢积江。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行吉与被告邢庞华、项慧珍、邢积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拟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行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440元,减半收取11720元,保全费5000,合计人民币16720元,由原告潘行吉负担。审 判 长 王秀锋人民陪审员 王天鹤人民陪审员 叶和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何慧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