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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石法民一初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唐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二〇一五年××月××日承办人江山拟稿人江山校稿人李阳打印份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石法民一初字第699号原告唐某。被告林某。原告唐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江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刘艾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某承担。审判员江山二○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李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