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熊菊先与郝萍、曹永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128号原告熊菊先。委托代理人张学红。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郝萍。被告曹永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人民中路**号。负责人蒋治文,该公司经理。原告熊菊先诉被告郝萍、曹永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熊菊先于2015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熊菊先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菊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7元减半收取173.5元,由原告熊菊先负担。审判员 熊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