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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张登翠与郑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登翠,郑清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581号原告张登翠,自由职业。被告郑清华,自由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登翠诉被告郑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张登翠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郑清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登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登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8元,减半收取20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登翠承担。代理审判员  朱小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伟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