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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慈执民字第639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与孙燕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孙燕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慈执民字第639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代表人:张一飞。被执行人:孙燕敏。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诉孙燕敏(2014)浙慈证执字第54号执行证书一案过程中,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孙燕敏名下的位于慈溪市古塘街道景观花苑12号楼12-06B室(含车库)的房地产进行拍卖,本案申请执行人从中受偿1292346元。现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报告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甬慈执民字第639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晓  东审 判 员 徐  人  卫代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