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台执民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蔡科炮与台州市韩老大牛角梳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科炮,台州市韩老大牛角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台执民字第190号申请执行人蔡科炮。被执行人台州市韩老大牛角梳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农技校南边)。法定代表人:韩小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台州中院(2014)浙台知民初字第01056号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在浙江民泰银行58×××15账户内存款6000.00元至本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杨振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李柳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