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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浚执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乔红勤、张艺森、张军才、李要如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中心支公司交通肇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浚执字第522号申请执行人乔红勤,女,1990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善堂镇西善堂村。申请执行人张艺森,男,201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浚县善堂镇西善堂村。法定代理人乔红勤,女,1990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善堂镇西善堂村。系张艺森之母。申请执行人张军才,男,197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善堂镇西善堂村。申请执行人李要如,女,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善堂镇西善堂村。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号。负责人:和胜权,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乔红勤、张艺森、张军才、李要如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中心支公司交通肇事纠纷一案,本院(2015)浚刑初字第101-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浚刑初字第101-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迎军执行员  魏家瑞执行员  姚洪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广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