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仁法民一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顾某某与谭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某,谭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仁法民一初字第231号原告顾某某,男,汉族,1968年7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仁化县。委托代理人丁某,系仁化县法律援助处律师。被告谭某某,男,汉族,1950年9月2日出生,住仁化县。本院受理的原告顾某某诉被告谭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顾某某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某某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顾某某负担。审判员 秦艳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谢艳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