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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仁法民一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顾某某与谭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某,谭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仁法民一初字第231号原告顾某某,男,汉族,1968年7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仁化县。委托代理人丁某,系仁化县法律援助处律师。被告谭某某,男,汉族,1950年9月2日出生,住仁化县。本院受理的原告顾某某诉被告谭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顾某某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某某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顾某某负担。审判员  秦艳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谢艳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