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2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茂全、陈永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166号原告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燕江中路551号,组织机构代码:15818651-1。法定代表人李铭生,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思思。被告黄茂全,男,196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陈永康,男,197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陈永河,男,196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吴瑞桂,女,197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黄茂全、陈永康、陈永河、吴瑞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告以被告已清偿欠款为由,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6元,减半收取368元,公告费500元,合计868元,由原告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长陈祖军审判员周密人民陪审员许光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吴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