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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刑初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王××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丽刑初字第534号公诉机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8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以津丽检公诉刑诉(2015)4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钟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5日19时许,被告人王××酒后驾驶牌号为津D×××××号的灰色夏利牌小轿车,沿天津市东丽区津塘公路北侧第一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五号桥路口时,其车辆前部撞到前方等候信号灯的被害人刘二×驾驶的津G×××××号黄色夏利车尾部,造成双方车辆受损,被害人刘二×及其车上乘车人刘三×、魏××身体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害人刘二×报警,被告人王××在明知对方当事人报警的情况下,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鉴定,被告人王××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7.77mg/100ml,属醉酒状态,被害人刘二×、刘三×、魏××的损伤程度均不构成重伤。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王××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民事赔偿事宜已解决并履行完毕。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二×、刘三×、魏××的陈述、证人刘一×的证言、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强制措施凭证、酒精检验鉴定、机动车查询信息、被害人诊断证明及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目无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意见正确,予以采纳。被告人王××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能在事故发生后等候公安机关处理现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7日起至2015年8月29日止)。上述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魏新来代理审判员  于振忠人民陪审员  王树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陆速 录 员  吴 伟本判决所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适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造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