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民一初字第02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胡芳琴与赵宏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芳琴,赵宏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2125号原告:胡芳琴,女,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张少春,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发学,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宏超,男,197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芳琴与被告赵宏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胡芳琴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胡芳琴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芳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芳琴负担。审判员 王思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白丹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