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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民一初字第02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胡芳琴与赵宏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芳琴,赵宏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2125号原告:胡芳琴,女,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张少春,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发学,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宏超,男,197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芳琴与被告赵宏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胡芳琴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胡芳琴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芳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芳琴负担。审判员  王思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白丹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