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泌民初字第01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初字第01376号原告孙某,女,1965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陈将,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成年,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张 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平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