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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四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刚与被告李领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刚,李领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四初字第261号原告李刚,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红霞,女,197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李领杰,男,1991年9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继华,女,196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金志,男,196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刚诉被告李领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魏保华审 判 员  崔艳芳人民陪审员  李培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玉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