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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皇民二初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市皇姑区陵东街道办事处文官村委会诉被告赵波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皇姑区陵东街道办事处文官村委会,赵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皇民二初字第659号原告沈阳市皇姑区陵东街道办事处文官村委会。负责人陈兴华。委托代理人周家庆。委托代理人欧阳朝霞。被告赵波。委托代理人夏青。原告沈阳市皇姑区陵东街道办事处文官村委会诉被告赵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皇姑区陵东街道办事处文官村委会撤诉。案件受理费21000元,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佟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