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民初字第02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户民初字第02051号原告刘某某,女,1970年12月2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1958年8月18日生,汉族,农民。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白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两人经常发生矛盾,加之被告对原告女儿不关心,致双方长期分居。现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请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某某辩称,原、被告感情尚好,共同生活中,双方虽发生过小矛盾,但不至于离婚,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村村民,且系邻居关系。2009年12月11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结婚时,原告与其前夫所生女杨某某随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有所不睦。2015年7月20日,原告持诉称理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被告持辩称理由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该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因原、被告各执己见,致调解无效。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关系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同村村民,且系邻居关系,双方在相互了解情况下自愿登记结婚,感情基础较好。现双方虽因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离婚之请求,不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某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白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杜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