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舞刑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刘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舞钢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舞刑初字第113号公诉机关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12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6月24日被被舞钢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9日经舞钢市检察院决定,于次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以舞检公诉刑诉(2015)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文生出庭支持公诉。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份开始,被告人刘某某在舞钢市寺坡鼎和置业5号楼1楼品尚咖啡后门面房开设赌博机店供人参与赌博。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相关物证、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依据上述事实、证据,认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请求依法惩处。被告人刘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份开始,被告人刘某某在舞钢市寺坡鼎和置业5号楼1楼品尚咖啡后的门面房开设一个赌博机店。该店放置有两台捕鱼机,每台捕鱼机有八个操作把手,可以同时供八个人独立操作参与赌博;六台毛机,每台毛机可以单独供一人操作参与赌博;两台车王,每台车王可供两个人独立操作参与赌博。2015年5月14日17时许,舞钢市公安局民警在该店抓获参赌人员高某。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刘某某供述,证人张某某、高某、王某、董某某、苗某某证言,舞钢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物证照片,舞钢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发破案经过,证人苗某某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置同时可供26人独立操作的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刘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叁仟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占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宗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