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博法执字第10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童治明与博罗县龙溪盈汇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治明,博罗县龙溪盈汇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执字第1021-2号申请执行人童治明,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居民身份证号码×××6039。被执行人博罗县龙溪盈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博罗县,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黄国平。申请执行人童治明与被执行人博罗县龙溪盈汇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惠博法溪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7月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博罗县龙溪盈汇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童治明15306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了全部款项,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惠博法溪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审 判 长 肖志明代理审判员 刘 娟人民陪审员 闾容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