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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一初字第02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王志强与孙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强,孙建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2636号原告:王志强,男,197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泗县。被告:孙建红,男,1969年9月7日,汉族,农民,住泗县。本院在审理王志强与孙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强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志强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王志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小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告判决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