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一初字第02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王志强与孙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强,孙建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2636号原告:王志强,男,197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泗县。被告:孙建红,男,1969年9月7日,汉族,农民,住泗县。本院在审理王志强与孙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强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志强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王志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小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告判决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