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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杭刑执字第7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戴建安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戴建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7245号罪犯戴建安,现在浙江省第六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三日作出(2005)温刑初字第25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戴建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戴建安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二00六年一月二十五日作出(2005)浙刑一终字第521号刑事裁定,维持并核准原判。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后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又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八年。浙江省第六监狱于2015年8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戴建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戴建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戴建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戴建安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戴建安准予减刑一年三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小玲审判员  杨宏林审判员  俞永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谢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