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刑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刑初字第319号公诉机关新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4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取保候审。新泰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刑诉[2015]3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间量刑。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晨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临时号牌鲁X**号小型轿车沿333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新泰市蒙馆路新矿地质勘探公司路段,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过马路的王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两车部分受损,致王某某死亡。陈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当日,陈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次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4年12月2日,陈某某和被害方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由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122接警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车证,保险单,诊断书,尸检报告,尸检照片,尸体处理通知书,赔偿协议书,新泰市东都镇东都二村村委证明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是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民事赔偿已调解,取得被害方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陈某某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适用缓刑。辩护人辩护意见合理部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洪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雯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