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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1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某某,严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16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严某某上诉人郑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2015)仪民初字第18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郑某某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郑某某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某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上诉人郑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 伟审判员 江春虹审判员 雷发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