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法执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钟平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辉,钟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法执字第235号申请执行人张玉辉,女,汉族,1972年1月12日生,住新蔡县古吕街道办事处振兴街人民路西段。身份号码:412828197201120202。被执行人钟平,女,汉族,1962年3月8日生,退休职工,住新蔡县古吕街道办事处人民街振兴路北段二组。身份号码:41282819620308004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民初字第49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钟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5年5月21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各项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钟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振兴路支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钟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振兴路支行(账号605119101206908320)存款5065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 震审判员 张洪民审判员 闫保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牛 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