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徒宝民初字第00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束国和与项卫星、徐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束国和,项卫星,徐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徒宝民初字第00283号原告束国和,男,汉族,1963年7月生,住江苏省镇江市。被告项卫星,男,汉族,1986年10月生,住江苏省镇江市。被告徐建平,男,汉族,1985年12月生,住江苏省镇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束国和诉被告项卫星、徐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收到本院催交诉讼费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凌鸿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谢群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