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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桐法民初字第1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王某兰诉李某军、李某强、李某孝、李某群、李某香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守兰,李德军,李德强,李德孝,李德群,李德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桐法民初字第1737号原告王守兰,女,汉族,77岁,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小水乡石场村关岩组17号,现住桐梓县娄山关镇某村某组。被告李德军,男,汉族,50岁,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小水乡某村某组。被告李德强,男,汉族,47岁,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小水乡某村某组。被告李德孝,男,汉族,42岁,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小水乡某村某组。被告李德群,女,汉族,41岁,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娄山关镇某村某组。被告李德香,女,汉族,40岁,贵州省桐梓县人,住重庆市民福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守兰与被告李德军、李德强、李德孝、李德群、李德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守兰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守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王守兰负担。审判员  张海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邓小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