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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2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曹靖瑶与张富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婧瑶,张富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2345号原告曹婧瑶,女,汉族,1989年出生,住夏津县。被告张富龙,男,汉族,1988年出生,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婧瑶与被告张富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婧瑶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婧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房延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玲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