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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执字第4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安阳市红太阳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袁瑞峰等4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市红太阳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袁瑞峰,张玉芹,张文兵,马妞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496-1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红太阳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袁瑞峰,男,汉族。被执行人张玉芹,女,汉族。被执行人张文兵,男,汉族。被执行人马妞妞,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龙民二初字3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26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袁瑞峰、张玉芹、张文兵、马妞妞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袁瑞峰、张玉芹、张文兵、马妞妞在金融机构存款1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洪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安东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