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商初字第20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泰安山鹰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与青岛智正工贸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山鹰数控机械有限公司,青岛智正工贸有限公司,临邑泰鑫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商初字第20333号原告泰安山鹰数控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慈鑫。被告青岛智正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彦青。第三人临邑泰鑫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荣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安山鹰数控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智正工贸有限公司、第三人临邑泰鑫工贸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泰安山鹰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泰安山鹰数控机械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安山鹰数控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90元,减半收取82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坤人民陪审员 蔡新友人民陪审员 刘林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齐晓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