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剑阁执恢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杨子杰与严菊华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剑阁执恢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杨子杰,男,生于1973年4月14日。被执行人严菊华,女,生于1962年11月23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剑阁民初字第52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杨子杰申请执行严菊华健康权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严菊华的银行存款4902.3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存;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划。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颜继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民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