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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民一终字第00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李文友与陈乃玲、吉林省宏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二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文友,陈乃玲,吉林省宏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民一终字第00215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文友,男,1970年2月12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昌图县。委托代理人:周明波,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乃玲,女,1955年1月2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昌图县。委托代理人:梁鹏,内蒙古蒙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宏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宏宸,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森,北京东易(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李文友与被上诉人陈乃玲、吉林省宏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吉林省宏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宏宸涉嫌经济犯罪,本案必须以该刑事犯罪涉嫌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孙 伟审 判 员  贾春红代理审判员  裴好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雪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