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执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雷勋炭与广西隆盛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勋炭,广西隆盛农林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雷勋炭被执行人:广西隆盛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雷勋炭申请执行广西隆盛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隆民一初字第8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卫革审 判 员 吴应钦助理审判员 岑闻战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曹 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