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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行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陆明,冯玉梅,陆红萍与通辽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玉梅,陆明,陆红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通行初字第35号原告冯玉梅,女,194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内蒙古通辽市。原告陆明,男,1969年3月3日出生,蒙古族,住址内蒙古通辽市。原告陆红萍,女,1976年1月2日出生,蒙古族,住址内蒙古通辽市。委托代理人李增秋,内蒙古金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政府。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新城区行政中心。法定代表人包振玉,市长。委托代理人王超先,北京市尚衡律师事务所通辽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玉梅、陆明、陆红萍诉被告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中,原告冯玉梅、陆明、陆红萍以该案涉及到的房屋征收安置问题与科尔沁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局)已经签订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冯玉梅、陆明、陆红萍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玉梅、陆明、陆红萍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盖蓬蓬代理审判员  荣 贵人民陪审员  肖志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晓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