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吕永全申请执行周明欠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永全,周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95号申请执行人吕永全,男01197502056231。被执行人周明,男,XX2072536吕永全申请执行周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4日作出的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4)龙卧民初字第1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吕永全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40000元,经查被执行人周明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4)龙卧民初字第1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惠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 王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