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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初字第02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吴金涛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 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金涛,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02661号原告吴金涛,男,196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紫竹林巷*号。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206号星城书香苑裙楼2-3楼。负责人丁新民,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金涛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晓娟于2015年8月11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金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金涛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吴金涛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石红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 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