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黄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914号原告黄某,农民。被告胡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李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