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00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马祖芳与尤小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祖芳,尤小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00978号原告马祖芳。委托代理人李平,江苏苏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尤小龙。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解放北路1号锡银大厦7楼。负责人许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冠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祖芳与被告尤小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马祖芳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马祖芳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处分诉权,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祖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马祖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高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