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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民初字第01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邹成浪与戴永伟、朱朋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成浪,戴永伟,朱朋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盱民初字第01696号原告邹成浪,个体户。被告戴永伟,无业。被告朱朋,厨师。原告邹成浪与被告戴永伟、朱朋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高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成浪及被告朱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戴永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邹成浪诉称:我和马魁、朱朋、戴永伟均系朋友关系,马魁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我借款30000元,我以现金方式在自己所开的波浪租赁公司里交付二被告及马魁,马魁向我出具借条一份,二被告在借条上签字担保。双方未约定利息,也未约定还款期限,款项借出后经催要后二被告及马魁均未还款。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朱朋辩称:借款及担保是事实,30000元不是从原告邹成浪手里拿的,是从原告邹成浪的哥哥邹成波的手里拿的,邹成波和被告戴永伟是同学关系。原告说钱未还不是事实,马魁每个月还款2400元给邹成波,偿还了一年多。我是担保人,我愿意还钱,但是现在没有钱还。被告戴永伟在谈话笔录中辩称:马魁曾向原告邹成浪的哥哥邹成波借款30000元,我和朱朋都是担保人,没听说有人还过钱。经审理查明:原告邹成浪与马魁及被告朱朋、戴永伟均系朋友关系。2011年1月17日,马魁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邹成浪借款30000元,原告邹成浪以现金方式将上述款项交付马魁及被告朱朋、戴永伟,马魁向原告邹成浪出具借条一份,二被告在借条上签字为该笔借款担保。上述款项经催要未果,原告邹成浪遂诉讼来院。以上事实,有原告邹成浪及被告朱朋的当庭陈述,2011年1月17日借条,2015年8月5日戴永伟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义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保证人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原告邹成浪借款30000元给马魁,被告戴永伟、朱朋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现原告邹成浪主张要求被告戴永伟、朱朋偿还借款30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辩称出借人系邹成波而非本案原告邹成浪,与借条不符,且二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朱朋辩称马魁每月还款2400元,偿还一年多,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亦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戴永伟、朱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邹成浪借款本金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戴永伟、朱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淮安市财政局综合处;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高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钟惺附:户名:盱眙县人民法院帐号:77×××93开户行:盱眙珠江村镇银行(广东省广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的定义】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的清偿】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