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刑执字第6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张露红盗窃等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6102号罪犯张露红,女,1992年7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三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4日作出(2013)鼓刑初字第6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露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原判决未执行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零十四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责令被告人张露红退赔被害人人民币54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7月3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露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张露红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8000元及退赔金人民币5400元。本院认为,罪犯张露红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露红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张露红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露红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8000元上缴国库;缴纳的退赔金人民币5400元返还被害人。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10月12日起至2017年3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舟 来自: